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都商初字第00085号
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郭猛镇双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70元,减半收取68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35元,由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