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91民初35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