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3财保46号 申请人: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97417427Q),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50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之间追偿权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