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524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栋3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0524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79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