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9民初88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栋3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廖猛,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