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8民初2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矩(甘孜)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矩(甘孜)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仁布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