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2895号之一
原告:四川恒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西部铁路物流园B3-3楼B308号。
法定代表人:罗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锦,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栋3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琴。
被告:遂宁众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JJ-G-04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四川恒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众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恒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76元,由四川恒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