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28执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被申请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14栋4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安仁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0万元存款或价值相当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