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14栋4**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8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沈 舟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