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14栋4**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8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沈 舟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