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异4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14栋4**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对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8执恢12号之七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