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优品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2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额度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账户。 2.通过保险理财、公积金等、工商股权等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不动产查询,**名下不动产已被另案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湘潭市的不动产,但存在抵押,暂不宜处置。 4.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居(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约谈后,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