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申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辖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申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申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所属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移送。被上诉人安徽申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安徽申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合肥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专属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故上诉人请求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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