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申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申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7)皖0103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082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