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7645号
原告: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一街**新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7元,由原告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