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487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487号
原告: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中街路112-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缴纳诉讼费用的期限内,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