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7543号
原告: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中街路112-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政,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总经理。
原告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6日,原告以补充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安吉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