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南路****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4990493。
法定代表人朱文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旻,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东仓南路****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2721944N。
负责人吴建其。
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88.91万元和违约金180万元,合计2668.91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218417.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到期债权1705745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6969834元,收取执行费87618元),余款由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债权未到付款期限,2019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澄
审判员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