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26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南路33号B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4990493。

法定代表人:朱文英,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东仓南路33号B楼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2721944N。

负责人:吴建其。

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前支付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88.91万元和违约金180万元,合计2668.91万元。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江苏弘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54277.13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2、2020年8月27日、2021年1月11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多案冻结,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泰州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债权人民币7116978.13元(未到期结算),冻结期限截止2021年9月3日,如在此之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1年1月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054277.13元,尚未执行到位7054277.1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依法冻结的第三人未到期债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红星

审判员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