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1民初246号
原告: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诸葛镇万田村。
法定代表人:金衍仙,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
法定代表人:余良军,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39号建业大厦22-03室。
法定代表人:钟凯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以被告结清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8.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徐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