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易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振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易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5781号

原告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6065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江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易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91397683D)。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庵宗公路****>

法定代表人:应建华。

第三人

宁波兴通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83950875T)。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华苑银座**,文智路**9-2-2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陈天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事由

原告以当事人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春洪

代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