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4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华电梯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旺佳园别墅3-3。
法定代表人:张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凌奥产业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华电梯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除此之外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文婧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