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55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华电梯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恒华大厦2-1-2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培,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宝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华电梯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装费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37.5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土地两处、房屋十六处,现暂不能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宝晶
审判员 叶程鹏
审判员 王岩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