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地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2728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地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将本案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2019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地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绪良
法官助理彭志伟 代书记员 汪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