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轻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烟台轻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613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秦丰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辉、于文婷,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烟台轻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88号百伟国际大厦25层2502-2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科,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号烟社稽理处字第[2017]第15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朱淑杰
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
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