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3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宝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毅
审判员*露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