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2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鹏,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宝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某1,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审第三人:朱某2,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审第三人:朱某3,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审第三人:朱某4,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乐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