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7民初18011号
原告:毕成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刘刚,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石杨路2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轩,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该业委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慎学,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该业委会委员。
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三益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6768E。
法定代表人:但永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翠娟,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印,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
法定代表人:陈连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龙,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成英、**、刘刚与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成英、**、刘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瑞安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轩、胡慎学,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翠娟、代印,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成英、**、刘刚诉称,因停电导致九龙坡区瑞安小区XX栋电梯停运,刘礼毕、毕成英、刘某某被困在电梯内,后在施救过程中刘礼毕坠落电梯井当场死亡。被告瑞安业委会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未尽到维保义务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对电梯门钥匙管理不当、未对小区工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救援培训,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虽通知停电信息,但未告知准确停电时间,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194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瑞安业委会辩称,瑞安小区原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自行退出,本案事故发生期间小区物业管理由业委会暂时代为管理。瑞安业委会已委托具有资质的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符合法律规定。瑞安业委会提前对业主告知了停电事宜。在刘礼华等人被困电梯时,刘礼华之子原告刘刚强行要求保安进行施救,刘刚对于刘礼华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瑞安业委会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力电梯公司辩称,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了定期维护保养,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在接到瑞安业委会电话后18分钟便赶到现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规要求,且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在接到电话时刘礼华已经坠落身亡。合同和法规并未规定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必须对合同相对方业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此次电梯停运系因停电所致,并非电梯异常。根据合同约定瑞安业委会应按照电梯管理,持操作证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钥匙,因此电梯钥匙应当由瑞安业委会找专业人员来保管和使用,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只是日常维保公司,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与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无关。刘礼华擅自自救,且自救措施不当是造成其坠落身亡的主要原因。综上,被告三力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辩称,停电事宜已提前通知,且瑞安业委会也对停电事宜进行了公示。本案事故是停电后,刘礼华未依法合规按程序进行施救,擅自施救且措施不当造成,与停电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刘礼华生前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瑞安小区。原告毕成英与死者刘礼华系夫妻关系,原告**、刘刚系毕成英与刘礼华的子女。瑞安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从2014年3月31日之后由被告瑞安业委会提供,小区物业费由被告瑞安业委会收取,物业服务人员由被告瑞安业委会招聘,物业服务人员的报酬由被告瑞安业委会支付。该小区XX栋电梯的使用单位为被告瑞安业委会,维保公司为被告三力电梯公司。
2018年6月15日上午10时48分许,刘礼华、毕成英、刘某某乘坐瑞安小区XX栋电梯,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因停电滞留在10层与11层之间,电梯门高度约为2.1米,电梯厢底部距离10层平层约1.7米左右。刘礼华致电原告刘刚告知电梯滞留事宜。原告刘刚即前往小区寻找业委会及保安施救,后保安周万国带着电梯钥匙、瑞安业委会成员龙长明带着塑料凳子与原告刘刚到达电梯滞留处。保安周万国脚踩塑料凳子用电梯钥匙打开电梯门,周万国与龙长明撑着电梯门,毕成英从电梯内将刘某某送出递给刘刚,之后刘刚离开现场。然后刘礼毕从面对电梯从电梯厢内往下爬,脚踩到凳子时打滑,刘礼毕与凳子一起坠落电梯间身亡。另查明,在电梯停运至刘礼毕摔亡期间,被告瑞安业委会工作人及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刘刚均未致电消防部门和电梯维保单位被告三力电梯公司;被告瑞安业委会于2018年6月13日接到电力部门关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和下午临时停电的通知,并于当天将该停电通知张贴在小区内公示。2018年6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二郎派出所出具《关于九龙坡区陈家坪瑞安小区B5栋电梯坠人死亡警情的回复》记载2018年6月15日10时许,九龙坡区二郎派出所前台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赶到陈家坪瑞安小区,民警赶到现场时119消防人员、120医护人员已在现场,120医护人员已确认刘礼华死亡。经查,该小区停电,刘礼华与妻子毕成英、孙子刘某某(2岁)被困在XX栋电梯内,刘礼华打电话告知儿子刘刚被困。刘刚在10楼找到被困在电梯内的家人。之后,刘刚到门岗处喊人。门卫周万国与业委会人员龙长明陪同刘刚赶到XX栋10楼电梯处。门卫用钥匙打开电梯门,电梯厢底部停在十楼电梯中间靠上一点的位置。刘礼毕从面对电梯从电梯厢内往下爬,脚踩到凳子时打滑,刘礼毕与凳子掉进电梯间摔亡。
2018年6月15日下午,二郎派出所分别对周万国、龙长明、刘刚、毕成英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周万国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过来喊我的戴眼镜男的说电梯里关了老人,里面空气不好,我就带着电梯钥匙去把门打开了。眼睛男的说里面空气不好,我估计是关了他的家人,就打开了门想救人出来。龙长明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老太婆把孙子托出电梯,他儿子把孙子接下来,我就说踩着凳子也可以下来,老头就背对着门双手趴在电梯底部,缩着身子下来,我跟周万国一人就拦着一扇门,因为不拦着门,电梯门就会自动关上,老头双脚有点抖踩到凳子上,没有站稳就人带着凳子掉到电梯井里面了。因为他到电梯门口有个凳子,我说可以从凳子上下来,他就自己下来了。他下来时我们没有扶他。刘刚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伸手接过儿子,物业的人说下来的话得需要通过凳子,因为我看到门卫踩着的那个小凳子比较矮,是塑料的不安全,我就对我爸妈说等我上去拿凳子。毕成英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突然电梯停电了,电梯里面全黑了,没有应急电源。我跟老公就在电梯里面等待救援,我们也没有按电梯的任何按键。我听到我儿子在电梯外面跟我们说“等着,我去找人。”后电梯门被打开,我把孙子递给儿子,儿子给我们说上去拿凳子。我儿子就抱着孙子上楼去拿凳子了,这时候我们两口看到10楼电梯门摆着一个小凳子,但是比较小,比较矮,我还听见外面有人说“不等也要得”然后我老公就面朝着电梯门的方向,双脚往外面探这个凳子,我就发现我老公掉下去了。当时外面物管和保安把电梯门打开后,我看到电梯门口放了一个凳子,我老公想踩着凳子下来,结果摔倒底层。后来电梯通了电,电梯落平了,我就出来了。民警询问“在电梯停电后,你们有没有用手机照一下电梯里面的急救电话,展开自救?”毕成英答:“我们用不来,所有都没有任何操作。”
被告瑞安业委会(甲方)与被告三力电梯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瑞安小区XX栋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乙方应设立24小时急修服务值班电话(023-6387XXXX),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给予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服务电梯所在地事实现场救援,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抵达时间按《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甲方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24小时专人值守;应保证电梯的用电、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电梯发生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通知乙方,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应安排电梯管理、操作持证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电梯钥匙。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协助甲方完善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合同法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
庭审中,被告三力电梯公司陈述其是在刘礼毕摔亡之后在知晓电梯因停电停运事宜,被告瑞安业委会主任董志轩(手机号码136XXXXXXXX)于2018年6月15日11点3分致电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员工王波(手机号码138XXXXXXXX),被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15日11点23分到达现场,并提供电话记录、照片、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证明其主张。被告瑞安业委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瑞安业委会主任董志轩是在刘礼毕坠落之后才致电被告三力电梯公司的,在该期间只有董志轩向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打了电话。原告认为无法核实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是何时接到电话何时到达现场的,另根据维护合同约定的急修服务值班电话为023-6387XXXX,而非私人手机电话。另查明,手机号码136XXXXXXXX为董志轩所使用,手机号码138XXXXXXXX为王波所使用。
对于电梯钥匙保管及电梯安全管理情况。被告瑞安业委会陈述其将电梯钥匙存放在保安亭由保安管理,如电梯停电业主被困电梯内,业主过来喊保安,保安就拿电梯钥匙去开电梯门;同时陈述其无电梯应急预案,因已将电梯维保事宜委托给被告三力电梯公司,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未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电梯管理方面的指导或培训。被告三力电梯公司陈述其知晓被告瑞安业委会将电梯钥匙存放在保安亭,但对于被告瑞安业委会如何管理电梯钥匙并不清楚;同时认为其无法定义务对被告瑞安业委会进行电梯管理方面的指导或培训。另查明,被告瑞安业委会未举示证据其聘请了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未举示证据其对被告瑞安业委会进行过电梯管理方面的指导或培训。
对于各项费用,双方具体意见如下:
一、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原告主张丧葬费36636元、死亡赔偿金418509元、交通费2000元。各被告均无异议。
二、遗体修容费。原告主张遗体修容费44800元,并提供费用清单及发票予以证明。各被告对于遗体修容费44800元的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应承担该费用。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酌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各被告均不予认可。
四、误工费。原告主张刘刚因办理丧葬事产生误工费2万元,并提供劳动协议书、误工证明予以证明其主张。各被告对于该项费用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口本、结婚证、父子关系证明、业委会备案证明、询问笔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将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空置开关钥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电梯应急指南》第四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七条规定:电梯发生异常,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能力所及的处理。第十一条规定: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救援。关于被告瑞安业委会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被告瑞安业委会作为XX栋电梯的使用单位,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过错:(一)电梯安全管理混乱。被告瑞安业委会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亦未举示证据证明配备了具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电梯层门专用钥匙未交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而是放置在保安亭由小区保安保管和使用。(二)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在电梯发生异常时,被告瑞安业委会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他专业施救单位,但被告瑞安业委会陈述其是在刘礼华摔落电梯井之后才致电电梯维保单位被告三力电梯公司的。(三)施救措施不当。本案电梯轿厢距离10层楼面约1.7米左右,远超过《电梯应急指南》规定的0.5米。被告瑞安业委会聘请的保安周万国使用电梯专用钥匙打开电梯门,与被告瑞安业委会委员龙长明分别撑着电梯门开展施救,同时龙长明在二郎派出所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就说踩着凳子也可以下来;我说可以从凳子上下来,他就自己下来了;他下来时我们没有扶他。上述施救措施显然不符合规定,不仅不能防止事故扩大,反而增加了安全隐患。综上,被告瑞安业委会对于刘礼毕的坠落身亡具有重大过错。关于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根据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话记录及被告瑞安业委会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工作人员王波(手机号码为138XXXXXXXX)是在刘礼华坠落电梯井之后才接到被告瑞安业委会主任董志轩(手机号码为136XXXXXXXX)的事故通知。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在刘礼华坠落电梯井之前接到了事故通知,原告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所涉电梯停运系因停电所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电梯存在运行故障。根据被告瑞安业委会与被告三力电梯公司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应协助被告瑞安业委会完善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告瑞安业委会进行了电梯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培训,且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在知晓被告瑞安业委会将电梯专用钥匙存放在保安亭而未及时指正,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关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已于2018年6月13日通知被告瑞安业委会该小区将于2018年6月15日临时停电,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原告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刘礼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电梯停运时不能冒然采取不当的方式自救,而应采取安全稳妥的方式自救或等待专业人员救援。原告毕成英在二郎派出所处询问笔录中陈述在电梯停电时没有按电梯任何按键、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原告刘刚在接到家人被困电梯的电话后没有及时拨打专业救援电话,没有采取合理救援措施。在电梯轿厢距离10层楼面约1.7米左右的情况下,刘礼毕仍然自行从面对电梯从电梯厢内往下爬,脚踩到凳子时打滑而坠落身亡。综上,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及过错以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同时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瑞安业委会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各项损失,本院具体认定如下:
一、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对于丧葬费36636元、死亡赔偿金418509元、交通费2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二、遗体修容费。因原告已主张丧葬费,故对于遗体修容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同时结合本案案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为14000元。
四、误工费。关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本院酌情认定为900元。
以上费用共计47204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由被告瑞安业委会承担12000元、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承担2000元;剩余458045元,由被告瑞安业委会承担60%即274827元、被告三力电梯公司承担10%即45804.5元,仍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被告瑞安业委会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286827元、被告三力电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47804.5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成英、**、刘刚各项赔偿款共计286827元。
二、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成英、**、刘刚各项赔偿款共计47804.5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9891元,由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5000元、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原告承担3891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付家伟
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
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