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刘某**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5民终6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祥,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三益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6768E。
法定代表人:但永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翠娟,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印,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成英,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
法定代表人:陈连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瑞安业委会)、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电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成英、**、刘某、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8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安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祥,上诉人三力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印,被上诉人毕成英、**、刘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毕成英、**、刘某对瑞安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一、死者及其家属没有按规范启动电梯内的紧急呼叫按钮,也没有拨打电梯内设置的专业救援电话,而是通过家属找到不具备救援资质的保安,并要求其进行施救,死者及其家属的行为系本次事故的主要成因。二、如电梯内无应急设施,致使死者及其家属在停电后无法及时报警,三力电梯公司作为维保单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加上三力电梯公司没有按照《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之约定为瑞安业委会完善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三力电梯公司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三、一审查明的部分事实有误,瑞安业委会虽自身不具备电梯的管理资质,但通过瑞安业委会提交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可以看出瑞安业委会已为电梯配设名为张伟的安全管理人员,但是死者及其家属却找小区保安求救,小区保安只是基于为被困人员通风才上楼开门,故瑞安业委会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力电梯公司辩称,电梯里面是有应急措施的,也并不是无法及时报警,而是死者与毕成英不会启动紧急报警系统。电梯停运后,上述二人给其儿子打电话,他们的儿子才会找到瑞安业委会的保安自行施救,小区保安私自为被困人员开门通风是一种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佣其工作的瑞安业委会承担责任。三力电梯公司与瑞安业委会之间只是约定三力电梯公司协助其完善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主要的责任应当由瑞安业委会承担,而非三力电梯公司。
同时三力电梯公司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毕成英、**、刘某对三力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三力电梯公司应当对瑞安业委会进行电梯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培训是错误的。根据瑞安业委会与三力电梯公司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三力电梯公司只是协助瑞安业委会完善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救援预案,并非对瑞安业委会进行电梯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培训;而且三力电梯公司没有培训资格,不会培训无证人员,瑞安业委会也没有要求三力电梯公司培训员工;市场监管局也确认了三力电梯公司在接到报警、到达时间、执行营救的过程中都没问题;虽然三力电梯公司知道瑞安业委会将电梯专用钥匙放在保安亭,但此行为与本案无任何间接或直接关系。二、一审判决认定三力电梯公司在本案中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不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且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但三力电梯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存在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瑞安业委会辩称,瑞安业委会与三力电梯公司合作多年,三力电梯公司从未帮助瑞安业委会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即便是明知瑞安业委会错误将钥匙放在保安亭中,也没有及时告知业委会进行整改。通过毕成英询问笔录的内容,可知在突发事故时电梯内并无应急照明,也没有明显的报警器按钮,致使死者一家未能在第一时间寻求正确的救援途径。三力电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毕成英、**、刘某辩称,我方并不存在私自营救,从龙长明的笔录可以看出是其擅自做主拿的凳子。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所适用的标准不一致,三力电梯公司不应胡乱推定来确定责任。电梯检验报告出具的时间并非事故发生时,故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三力电梯公司在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中存在严重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未作答辩。
毕成英、**、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瑞安业委会、三力电梯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赔偿毕成英、**、刘某各项损失共计6219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瑞安业委会、三力电梯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礼华生前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瑞安小区。毕成英与死者刘礼华系夫妻关系,**、刘某系毕成英与刘礼华的子女。瑞安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从2014年3月31日之后由瑞安业委会提供,小区物业费由瑞安业委会收取,物业服务人员由瑞安业委会招聘,物业服务人员的报酬由瑞安业委会支付。该小区B5栋电梯的使用单位为瑞安业委会,维保公司为三力电梯公司。
2018年6月15日上午10时48分许,刘礼华、毕成英、刘某1乘坐瑞安小区B5栋电梯,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因停电滞留在10层与11层之间,电梯门高度约为2.1米,电梯厢底部距离10层平层约1.7米左右。刘礼华致电刘某告知电梯滞留事宜。刘某即前往小区寻找业委会及保安施救,后保安周万国带着电梯钥匙、瑞安业委会成员龙长明带着塑料凳子与刘某到达电梯滞留处。保安周万国脚踩塑料凳子用电梯钥匙打开电梯门,周万国与龙长明撑着电梯门,毕成英从电梯内将刘某1送出递给刘某,之后刘某离开现场。然后刘礼毕从面对电梯从电梯厢内往下爬,脚踩到凳子时打滑,刘礼毕与凳子一起坠落电梯间身亡。一审另查明,在电梯停运至刘礼毕摔亡期间,瑞安业委会工作人及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刘某均未致电消防部门和电梯维保单位三力电梯公司;瑞安业委会于2018年6月13日接到电力部门关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和下午临时停电的通知,并于当天将该停电通知张贴在小区内公示。2018年6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二郎派出所出具《关于九龙坡区陈家坪瑞安小区B5栋电梯坠人死亡警情的回复》记载2018年6月15日10时许,九龙坡区二郎派出所前台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赶到陈家坪瑞安小区,民警赶到现场时119消防人员、120医护人员已在现场,120医护人员已确认刘礼华死亡。经查,该小区停电,刘礼华与妻子毕成英、孙子刘某1(2岁)被困在B5栋电梯内,刘礼华打电话告知儿子刘某被困。刘某在10楼找到被困在电梯内的家人。之后,刘某到门岗处喊人。门卫周万国与业委会人员龙长明陪同刘某赶到B5栋10楼电梯处。门卫用钥匙打开电梯门,电梯厢底部停在十楼电梯中间靠上一点的位置。刘礼毕从面对电梯从电梯厢内往下爬,脚踩到凳子时打滑,刘礼毕与凳子掉进电梯间摔亡。
2018年6月15日下午,二郎派出所分别对周万国、龙长明、刘某、毕成英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周万国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过来喊我的戴眼镜男的说电梯里关了老人,里面空气不好,我就带着电梯钥匙去把门打开了。眼睛男的说里面空气不好,我估计是关了他的家人,就打开了门想救人出来。龙长明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老太婆把孙子托出电梯,他儿子把孙子接下来,我就说踩着凳子也可以下来,老头就背对着门双手趴在电梯底部,缩着身子下来,我跟周万国一人就拦着一扇门,因为不拦着门,电梯门就会自动关上,老头双脚有点抖踩到凳子上,没有站稳就人带着凳子掉到电梯井里面了。因为他到电梯门口有个凳子,我说可以从凳子上下来,他就自己下来了。他下来时我们没有扶他。刘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伸手接过儿子,物业的人说下来的话得需要通过凳子,因为我看到门卫踩着的那个小凳子比较矮,是塑料的不安全,我就对我爸妈说等我上去拿凳子。毕成英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突然电梯停电了,电梯里面全黑了,没有应急电源。我跟老公就在电梯里面等待救援,我们也没有按电梯的任何按键。我听到我儿子在电梯外面跟我们说“等着,我去找人。”后电梯门被打开,我把孙子递给儿子,儿子给我们说上去拿凳子。我儿子就抱着孙子上楼去拿凳子了,这时候我们两口看到10楼电梯门摆着一个小凳子,但是比较小,比较矮,我还听见外面有人说“不等也要得”然后我老公就面朝着电梯门的方向,双脚往外面探这个凳子,我就发现我老公掉下去了。当时外面物管和保安把电梯门打开后,我看到电梯门口放了一个凳子,我老公想踩着凳子下来,结果摔倒底层。后来电梯通了电,电梯落平了,我就出来了。民警询问“在电梯停电后,你们有没有用手机照一下电梯里面的急救电话,展开自救?”毕成英答:“我们用不来,所有都没有任何操作。”
瑞安业委会(甲方)与三力电梯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瑞安小区B5栋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乙方应设立24小时急修服务值班电话(023-6387****),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给予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服务电梯所在地事实现场救援,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抵达时间按《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甲方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24小时专人值守;应保证电梯的用电、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电梯发生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通知乙方,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应安排电梯管理、操作持证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电梯钥匙。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协助甲方完善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合同法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庭审中,三力电梯公司陈述其是在刘礼毕摔亡之后在知晓电梯因停电停运事宜,瑞安业委会主任董志轩(手机号码1367849****)于2018年6月15日11点3分致电三力电梯公司员工王波(手机号码1388396****),三力电梯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15日11点23分到达现场,并提供电话记录、照片、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证明其主张。瑞安业委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瑞安业委会主任董志轩是在刘礼毕坠落之后才致电三力电梯公司的,在该期间只有董志轩向三力电梯公司打了电话。毕成英、**、刘某认为无法核实三力电梯公司是何时接到电话何时到达现场的,另根据维护合同约定的急修服务值班电话为023-6387****,而非私人手机电话。另查明,手机号码1367849****为董志轩所使用,手机号码1388396****为王波所使用。
对于电梯钥匙保管及电梯安全管理情况。瑞安业委会陈述其将电梯钥匙存放在保安亭由保安管理,如电梯停电业主被困电梯内,业主过来喊保安,保安就拿电梯钥匙去开电梯门;同时陈述其无电梯应急预案,因已将电梯维保事宜委托给三力电梯公司,三力电梯公司未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电梯管理方面的指导或培训。三力电梯公司陈述其知晓瑞安业委会将电梯钥匙存放在保安亭,但对于瑞安业委会如何管理电梯钥匙并不清楚;同时认为其无法定义务对瑞安业委会进行电梯管理方面的指导或培训。一审另查明,瑞安业委会未举示证据其聘请了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三力电梯公司未举示证据其对瑞安业委会进行过电梯管理方面的指导或培训。
对于各项费用,双方具体意见如下:
一、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毕成英、**、刘某主张丧葬费36636元、死亡赔偿金418509元、交通费2000元。瑞安业委会、三力电梯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均无异议。
二、遗体修容费。毕成英、**、刘某主张遗体修容费44800元,并提供费用清单及发票予以证明。瑞安业委会、三力电梯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对于遗体修容费44800元的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应承担该费用。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毕成英、**、刘某酌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瑞安业委会、三力电梯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均不予认可。
四、误工费。毕成英、**、刘某主张刘某因办理丧葬事产生误工费2万元,并提供劳动协议书、误工证明予以证明其主张。瑞安业委会、三力电梯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对于该项费用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将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空置开关钥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电梯应急指南》第四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七条规定:电梯发生异常,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能力所及的处理。第十一条规定: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救援。关于瑞安业委会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瑞安业委会作为B5栋电梯的使用单位,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过错:(一)电梯安全管理混乱。瑞安业委会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亦未举示证据证明配备了具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电梯层门专用钥匙未交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而是放置在保安亭由小区保安保管和使用。(二)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在电梯发生异常时,瑞安业委会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他专业施救单位,但瑞安业委会陈述其是在刘礼华摔落电梯井之后才致电电梯维保单位三力电梯公司的。(三)施救措施不当。本案电梯轿厢距离10层楼面约1.7米左右,远超过《电梯应急指南》规定的0.5米。瑞安业委会聘请的保安周万国使用电梯专用钥匙打开电梯门,与瑞安业委会委员龙长明分别撑着电梯门开展施救,同时龙长明在二郎派出所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就说踩着凳子也可以下来;我说可以从凳子上下来,他就自己下来了;他下来时我们没有扶他。上述施救措施显然不符合规定,不仅不能防止事故扩大,反而增加了安全隐患。综上,瑞安业委会对于刘礼毕的坠落身亡具有重大过错。关于三力电梯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根据三力电梯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话记录及瑞安业委会的陈述,可以确认三力电梯公司工作人员王波(手机号码为1388396****)是在刘礼华坠落电梯井之后才接到瑞安业委会主任董志轩(手机号码为1367849****)的事故通知。毕成英、**、刘某未举示证据证明三力电梯公司在刘礼华坠落电梯井之前接到了事故通知,毕成英、**、刘某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所涉电梯停运系因停电所致,毕成英、**、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电梯存在运行故障。根据瑞安业委会与三力电梯公司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三力电梯公司应协助瑞安业委会完善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三力电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瑞安业委会进行了电梯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培训,且三力电梯公司在知晓瑞安业委会将电梯专用钥匙存放在保安亭而未及时指正,三力电梯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关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已于2018年6月13日通知瑞安业委会该小区将于2018年6月15日临时停电,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毕成英、**、刘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毕成英、**、刘某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法认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刘礼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电梯停运时不能冒然采取不当的方式自救,而应采取安全稳妥的方式自救或等待专业人员救援。毕成英在二郎派出所处询问笔录中陈述在电梯停电时没有按电梯任何按键、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刘某在接到家人被困电梯的电话后没有及时拨打专业救援电话,没有采取合理救援措施。在电梯轿厢距离10层楼面约1.7米左右的情况下,刘礼毕仍然自行从面对电梯从电梯厢内往下爬,脚踩到凳子时打滑而坠落身亡。综上,毕成英、**、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瑞安业委会、三力电梯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及过错以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同时结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瑞安业委会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力电梯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毕成英、**、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具体认定如下:
一、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对于丧葬费36636元、死亡赔偿金418509元、交通费2000元,双方均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
二、遗体修容费。因毕成英、**、刘某已主张丧葬费,故对于遗体修容费依法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同时结合本案案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14000元。
四、误工费。关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酌情认定为900元。
以上费用共计47204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由瑞安业委会承担12000元、三力电梯公司承担2000元;剩余458045元,由瑞安业委会承担60%即274827元、三力电梯公司承担10%即45804.5元,仍剩余部分由毕成英、**、刘某自行承担。综上,瑞安业委会应向毕成英、**、刘某支付赔偿款共计286827元、三力电梯公司应向毕成英、**、刘某支付赔偿款共计47804.5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成英、**、刘某各项赔偿款共计286827元。二、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成英、**、刘某各项赔偿款共计47804.5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9891元,由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5000元、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原告承担3891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安业委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且电梯钥匙根据相关规定也不应存放在保安亭中,故一审认定瑞安业委会电梯安全管理混乱,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瑞安业委会存在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施救不当等过错亦依据充分,故瑞安业委会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死者刘礼华及其家属在电梯停运后,未采取安全稳妥的方式自救或等待专业人员求援,自身的确存在过错,可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仅凭被上诉人毕成英等人的陈述,并不足以证明涉案电梯在停运后电梯内没有紧急照明及报警装置存在故障,且涉案电梯事后也经过了检验,故本院对瑞安业委会关于三力电梯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但三力电梯公司作为为涉案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在知晓涉案电梯钥匙存放在保安亭的情况下未及时指正,应认定其未尽到协助瑞安业委会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合同义务,且三力电梯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协助瑞安业委会完善电梯应急救援预案的合同义务,故一审认定三力电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也无不当。因此,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瑞安业委会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力电梯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毕成英、**、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针对其他相关问题的阐述详细明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瑞安业委会、三力电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9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瑞安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5600元,由上诉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9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兴芸
审判员  段晓玲
审判员  周 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