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医院有限公司、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医院有限公司、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KC231。
法定代表人:张清,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三益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6768E。
法定代表人:但永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5民初12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有效,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基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长寿医疗区项目接待中心装修改造工程客梯及厨房杂物梯安装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标的是电梯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之规定,原审原告安装电梯的合同义务属建设工程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内容虽然包括了买卖及安装两方面内容,因原审原告的安装义务属建设工程合同类,依法应属不动产专属管辖。至于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