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207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三益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6768E。
法定代表人:但永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KC231。
法定代表人:张传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9月8日,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102600元,违约金513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7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传昌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黄洪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戴 航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