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三益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6768E。
法定代表人:但永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魁,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KC231。
法定代表人:张传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未经营;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0年9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4200元、设备款205200元、违约金17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 李传昌
审判员 刘伯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