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

博山水泵研究所、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603号 原告:博山水泵研究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青龙山路18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8288F。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山益村18号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山水泵研究所与被告重庆三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博山水泵研究所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另,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山水泵研究所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