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裕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306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鄂东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4450T。
法定代表人:张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刘英,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刚,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德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2792522A。
法定代表人:胡建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刚、**、湖北德裕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昳春
审 判 员  周 鹏
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