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鄂0117行初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湖北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及王瑞刚确认土地登记违法及撤销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安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人民陪审员 袁东珍
书 记 员 隗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