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湖北德裕置业有限公司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648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德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德裕山水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大道第1栋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湖北德裕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德裕山水红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法律服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桂 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