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8968号
原告:青州市鑫和温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远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鹏,总经理。
被告:青岛天红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海,总经理。
原告青州市鑫和温室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天红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因而无法给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州市鑫和温室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37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珊
审判员 魏来
审判员 牟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