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鑫和温室园艺有限公司

青州市鑫和温室园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鑫和温室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21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56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恩厚
书记员  李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