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6民初458号
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樊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杜炜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宁夏***园林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进行公告,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