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

宁夏宁靳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3198号

原告:宁夏宁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延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义,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胡桃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宇,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杜玮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彦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全,男,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宁夏宁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宁夏宁靳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靳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原告宁夏宁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娟

人民陪审员王向梅

人民陪审员吕书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