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

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与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381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工,住宁夏西吉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与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7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36元、申请费2897元;经调查,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曾营业,无收入来源、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经3次拍卖均流拍;将被执行人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