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381民初983号
原告: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72元,由原告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负担4036元,退回原告宁夏红桃霖园林有限公司4036元。
审判长翟志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包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