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4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栋B2座。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二里甲1号。
负责人:张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合,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8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安装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袁江峰
审判员 曲大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