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曹妃甸新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271号

异议人:**曹妃甸新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巍,河北新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海镇垦丰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合,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英市政公司)与**曹妃甸新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城建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城建设称,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9)冀02执23031号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港英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曹妃甸区法院判决后,港英市政公司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受理后,向异议人送达了(2019)冀02执23031号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异议人与港英市政公司口头协商,异议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支付工程款,至于延期给付利息,结合(2019)冀02执23029号执行通知书,两个执行案件,异议人共给付港英市政公司300万元的利息。该协议达成后,异议人已按约定向港英市政公司支付了(2019)冀02执23029号、23031号执行通知书中全部工程款。正在异议人筹措资金给付港英市政公司逾期给付利息的期间,新冠××疫情发生,使异议人未能及时给付港英市政公司约定的利息。2020年4月14日,执行大队强制扣划了异议人建行曹妃甸工业区支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中资金共计4760000元,致使农民工工资发放无法得到保障。二、异议人与港英市政公司之间就工程价款及延期给付利息支付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剩余部分由于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履行,但异议人也在积极履行。港英市政公司违背双方约定,强制扣划异议人银行专用账户资金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该账户为预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是专用资金,与本案争议工程没有任何关联性,该扣划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所涉工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使异议人复工复产难以推进。三、异议人与港英市政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工程完工后,也未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工程款数额,虽然就工程价款曹妃甸法院作出判决,但异议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查明,港英市政公司与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09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判令新城建设向港英市政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新城建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冀02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冀02执230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新城建设:一、向港英市政公司支付逾期利息4191795。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297元、申请执行费44317元。

本院认为,港英市政公司与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09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判令的是新城建设向港英市政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但,目前尚未有证据显示新城建设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利息给付。关于新城建设主张其与港英市政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的问题,因新城建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已就债务履行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事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新城建设系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人,应当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支付相应的利息。在执行机构向新城建设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未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机构有权对本案依法继续执行。新城建设主张中止执行本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妃甸新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 柳

审判员 樊玲玲

审判员 董 靓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任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