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某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7民初3292号
申请人:**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65260253C。
法定代表人:刘兆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新庄三村。
负责人:张伟。
被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住所地**市丰南区青年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0040236042X2。
负责人:侯立臣。
原告**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位于**农商银行丰南大新庄支行37697210010000983598的账户,保全金额为50万元。申请人**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位于**农商银行丰南大新庄支行37697210010000983598的账户中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来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人民陪审员 赵术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