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某某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某某甸区滨海镇申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65号
原告:唐山市**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甸区滨海镇申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甸区滨海镇申立村。
原告唐山市**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甸区滨海镇申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计2322元,由原告唐山市**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海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