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270号
异议人:**曹妃甸新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海镇垦丰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合,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英市政公司)与**曹妃甸新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城建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城建设称,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9)冀02执23029号执行通知书,退还已扣划异议人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76万元。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港英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曹妃甸区法院判决后,港英市政公司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受理后,向异议人送达了(2019)冀02执23029号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异议人与港英市政公司口头协商,异议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支付工程款,至于延期给付利息,结合(2019)冀02执23031号执行通知书,两个执行案件,异议人共给付港英市政公司300万元的利息。该协议达成后,异议人已按约定向港英市政公司支付了(2019)冀02执23029号、23031号执行通知书中全部工程款。正在异议人筹措资金给付港英市政公司逾期给付利息的期间,新冠××疫情发生,使异议人未能及时给付港英市政公司约定的利息。2020年4月14日,执行大队强制扣划了异议人建行曹妃甸工业区支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中资金共计4760000元,致使农民工工资发放无法得到保障。二、异议人与港英市政公司之间就工程价款及延期给付利息支付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剩余部分由于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履行,但异议人也在积极履行。港英市政公司违背双方约定,强制扣划异议人银行专用账户资金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该账户为预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是专用资金,与本案争议工程没有任何关联性,该扣划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所涉工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使异议人复工复产难以推进。三、异议人与港英市政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工程完工后,也未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工程款数额,虽然就工程价款曹妃甸法院作出判决,但异议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查明,港英市政公司与新城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冀0209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判令:新城建设(原名**湾生态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港英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4445761元及相应利息。新城建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冀02民终20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冀02执2302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新城建设:一、向港英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4445761元及逾期利息。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297、申请执行费46857.61元。2020年4月14日,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23029号之一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新城建设在建设银行**曹妃甸工业区支行的账号为13×××49中的存款476万元。同日,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23029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实际扣划新城建设上述账户存款4760000元。
2016年12月16日,新城建设(甲方)、**市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工业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曹妃甸支行)(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主要约定,由甲方(或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湾生态城起步区四条道路两侧绿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号:13×××49,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向监管部门**市曹妃甸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市曹妃甸工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代工成功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包括序号、日期、交易号、农民公姓名、农民工本人色粉证号、农民工本恩工资卡(折)号、代发工资发生额等。
2018年8月14日,新城建设(甲方)、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建设银行曹妃甸支行(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主要约定,由甲方(或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湾生态城华北理工大学学府家园配套道路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号:13×××49-0005,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向监管部门**市曹妃甸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市曹妃甸工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代工成功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包括序号、日期、交易号、农民公姓名、农民工本人色粉证号、农民工本恩工资卡(折)号、代发工资发生额等。
2018年8月14日,新城建设(甲方)、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建设银行曹妃甸支行(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主要约定,由甲方(或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曹妃甸新城学府路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号:13×××49-0006,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向监管部门**市曹妃甸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市曹妃甸工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代工成功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包括序号、日期、交易号、农民公姓名、农民工本人色粉证号、农民工本恩工资卡(折)号、代发工资发生额等。
2018年8月14日,新城建设(甲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建设银行曹妃甸支行(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主要约定,由甲方(或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曹妃甸新城学府路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号:13×××49-0007,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向监管部门**市曹妃甸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市曹妃甸工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代工成功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包括序号、日期、交易号、农民公姓名、农民工本人色粉证号、农民工本恩工资卡(折)号、代发工资发生额等。
2018年9月29日,新城建设(甲方)、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建设银行曹妃甸支行(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主要约定,由甲方(或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八里滩110KV变电站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号:13×××49-0008,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向监管部门**市曹妃甸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市曹妃甸工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代工成功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包括序号、日期、交易号、农民公姓名、农民工本人色粉证号、农民工本恩工资卡(折)号、代发工资发生额等。
2017年1月5日,新城建设在建设银行账户号:13×××49-0001账户内进账230327元(未有摘要记载);2018年8月14日,新城建设在建设银行账户号:13×××49-0005账户内进账252972元(摘要记载系学府家园配套路二标预储金);2018年8月14日,新城建设在建设银行账户号:13×××49-0006账户内进账1598551元(摘要记载系学府路一标预储金);2018年8月14日,新城建设在建设银行账户号:13×××49-0007账户内进账2097760元(摘要记载系学府路二标预储金);2018年9月28日,新城建设在建设银行账户号:13×××49-0008账户内进账995263元(摘要记载系八里滩110KV变电站农民工预储金)。
在异议审查期间,港英市政公司对于执行机构所执行的银行账户性质认可系农民工预储金账户,但其认为目前新城建设不欠农民工工资。另,港英市政公司认可本案涉及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但利息尚未结清。
2020年4月29日,曹妃甸新城社会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主要内容:“兹证明**市曹妃甸新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和建设银行**曹妃甸电支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预储金专用账户:13×××49。我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单位,其所涉及的**湾生态城起步区四条道路两侧绿化工程、学府家园配套道路工程施工二标段、学府路工程施工一标、学府路工程施工二标、八里滩110KV变电站配套管网工程等工程目前正在工程收尾、审计结算阶段,农民工工资尚未完全拨付完毕”。
本院认为,虽然新城建设已履行了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但本案所涉及的相应的利息新城建设并未完全履行完毕,故新城建设提出中止执行(2019)冀02执23029号执行通知书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筹备组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内容:各地方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工资专用账户实现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功能后,方可冻结执行,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案中,因执行机构所执行的案涉账户性质系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对此账户性质港英市政公司亦表示认可。关于新城建设目前是否欠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曹妃甸新城社会事业管理局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了相关工程目前正在工程收尾、审计结算阶段,农民工工资尚未完全拨付完毕。据此,对于新城建设欠多少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有待审计结果确定。故执行机构直接扣划农民工预储金账户476万元款项显然不妥;执行机构可待审计结果作出后对不属于农民工工资的款项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在审计结果作出之前,执行机构可对该账户款项进行保全措施。综上,异议人部分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23029号之一执行裁定、(2019)冀02执23029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驳回异议人**市曹妃甸新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 柳
审判员 樊玲玲
审判员 董 靓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任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