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593号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保计,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保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绪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