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执3471号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
负责人:黄治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盛荣,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周中,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石花镇。
被执行人: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8)鄂0606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经本院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调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中、盛荣银行存款合计93653.73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光辉
执行员  聂焱鑫
执行员  袁本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