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盛荣、周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荣,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中,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菊芳,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盛菊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荣,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号。
负责人:黄治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王丛军,该行员工。
原审被告:陈颖,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审被告:冯强,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审被告:吴红勤,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审被告: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勤,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
经营者:吴红勤。
原审被告: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荣,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诉人盛荣、周中、盛菊芳、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原审被告陈颖、冯强、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3日委托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向盛荣、周中、盛菊芳、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四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7元,并告知了期满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四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缓交二审上诉费申请书,在该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再次向四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四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7元,并告知了期满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盛荣、周中、盛菊芳、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盛荣、周中、盛菊芳、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剑波
审判员  赵 炬
审判员  闫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宇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