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盛荣、周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3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盛荣,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周中,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执行人: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盛荣、周中、**、**、***、***、襄阳市顺方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樊城区三生永幸商务酒店、湖北绿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棱正塑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盛荣在襄阳市襄城区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盛荣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青龙庙路6号中房檀溪花园二期2幢1层20室(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菲